内蒙古出台规定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来源:内蒙古晨报
2013-12-17
提要: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发布消息称,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自治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规定。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规定了征收社会抚养费中的“七项制度”:一是对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进行全...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发布消息称,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自治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规定。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规定了征收社会抚养费中的“七项制度”:一是对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二是调查终结后,征收机关或承办机关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要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征收决定。三是委托征收的案件,承办机关在制作《征收决定书》前,及时将拟定意见报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四是《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五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自收到《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实际困难”的标准由旗县市区自行确定),自收到《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或承办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或承办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六是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是案件卷宗在办案终结后,由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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