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与李先生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子,一年后两人就因为各自孩子的事情闹起了矛盾并分手。徐女士一气之下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分割房产,还要求李先生支付给自己50万元的经济补助。日前,虹口区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支付徐女士房屋折价款150万元。
徐女士和李先生都是离异人士。2012年初两人一见钟情,认识两个月就同居了。同居后,徐女士和李先生还一起购买了房子,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然而好景不长,徐女士的女儿和李先生的儿子始终不能友好相处,徐李两人也偏袒各自的孩子,矛盾越来越深。同居一年后,徐女士提出分手,两人分道扬镳。事后,徐女士觉得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还因为家庭不睦影响了工作,导致自己辞职,于是她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同时要求李先生补偿自己50万元。
庭审中,原告徐女士说,购房首付款中徐女士借款支付了近70万元,之后李先生出资还了50万元,现在还有20万元借款未还;还贷部分徐女士和李先生共同承担,所以徐女士应该获得房屋的50%权益;徐女士的精神创伤是客观的,对方应该支付经济补助。因此她要求取得房屋50%折价款;要求李先生给予经济补助50万元。被告李先生说,买房的大部分钱款都是自己出资,贷款部分全部由自己负担;双方产生的矛盾不足以导致徐的疾患,不存在经济补助的问题。
虹口法院综合双方的收入和分析日常开支的需求,认定在共同生活中李先生负责还贷、徐女士负担生活开支的经济安排状况,还贷资金应为双方共同承担。但在产权分割中,法院将考虑房屋购买时主要资金的来源和负担、以及对房屋管理、维护、使用的主要贡献,酌情确定双方的产权比例,并按照徐女士的实际需求确定房屋的折价款金额。
徐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助的问题,生活后果与生活经历之间无法形成必然的损害因果关系,对徐女士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支付徐女士房屋折价款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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