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 自由职业者有望缴公积金

来源:新浪地产
2015-11-23
提要:??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无房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职工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权益。缴存个体工商户可个人缴公积金据住建...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无房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职工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权益。

缴存

个体工商户可个人缴公积金

    据住建部消息,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根据以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有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目前不能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过也有例外,比如湖北襄阳早在去年,就允许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次送审稿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另外,送审稿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提取

可支付物业费、房租等

  送审稿明确七种提取公积金余额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

  其中,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个突出不同在于,扩大了提取范围,包括租房、物业费、装修费等。 

  送审稿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南方都市报》援引业内人士的话说,公积金可投资地方债等举措,预计此举很可能极大地利好楼市。

时限

办贷款审批缩至10日

  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而现行制度规定,贷款审批时限为15日,送审稿缩短5日。

罚则

骗提骗贷最高罚3倍

  此次《条例》的修订中,加大了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处罚力度,也是焦点之一。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

  送审稿特别强调,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此次修订送审稿中还加大了对单位不给员工上公积金、或是少缴公积金的处罚,这在实际情况中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行《条例》中只是规定单位如果不给员工上公积金,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则拟规定,单位违反规定不给员工上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

现行制度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住建部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新条例可更合理利用专项资金

  据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此次《条例》的修订,是对公积金诟病比较多的问题提出的修改。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也是由目前现状决定的。

  楼建波说,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差。如果职工不买房、不装修就不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也带来了两大难题。一个是“杀贫济富”,也就是说,低收入家庭买不起房子,也就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收入要比低收入人群可观。此次,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能够让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或者缴物业费,更合理地利用了这笔资金。

  第二大难题是,如果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差,意味着公积金资金的风险性增加了。公积金积攒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资金的运营是要收利息的。因此,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在更合理的情况下使用公积金,是非常有必要的。

新条例相应规定限制“个人缴存”

  据楼建波介绍,老版《条例》没有提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2005年1月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修订送审稿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这些个体工商户缴纳公积金,也享受了广大职工的权益。对于这部分人群,今后肯定会出更多细则,对公积金贷款和缴存做出相应的限制。

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体现公平

  楼建波表示,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也是公积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避免有的单位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实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限高保低”,给公积金缴存规定了上限和下限,有利于拉低公积金缴存额高与缴存额低职工的差距,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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