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发出公告,将于本月30日举行《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目前听证会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公布。听证会稿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铁站要按要求配建公共自行车设施,新建小区若根据标准需要建设公共自行车设施,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中明确。此外,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时,应当保障自行车通行。
??网点主要在小区、公共交通站点设置
??听证会稿规定了什么?
??听证会稿明确,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考虑区域人流、人口密度及交通集散、换乘衔接、出行需求等因素,主要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设置,利用公共自行车短途接驳功能衔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络,方便市民换乘公共交通。
??另外,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征求市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自行车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根据标准需要建设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中明确,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道路改造时要保障自行车通行
??听证会稿规定,南京公共自行车实行区域运营,同一运营区域内公共自行车通租通还,相邻区域边界处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换车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自行车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时,应当保持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保障自行车通行。
??公共自行车卡实名注册 全市范围通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质监、物价等部门,推进公共自行车智能化和标准化,实现综合查询和信息服务功能,实行公共自行车卡(含市民卡、公共交通卡等,下同)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公共自行车卡实行实名注册制。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办理公共自行车卡时,应当和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签订公共自行车租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共自行车租用合同应载明押金收取标准、退还条件,使用注意事项,车辆遗失、损坏赔偿等原因补卡的收费标准。
??故意破坏、盗窃公共自行车设施,或者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共自行车使用者造成公共自行车车辆损坏或者丢失的,由本人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2岁以下70岁以上不能用公共自行车
??听证会稿还规定了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年满12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其中12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骑行)、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熟练骑自行车。
??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公共自行车使用者也不得转借以上情形的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