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毕先生问:我家所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家推选我为负责人。一年前,业委会选择一家物业公司为小区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各业主依据自家的 居住面积交纳。由于小区一些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催收未果后,要求业委会付清所有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滞纳金。请问,物业公司有权这样做吗?
律师答: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委会承担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支付滞纳金。《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了业委会的职责,业委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看来,业委会只履行代理人的义务,被代理人即业主对业委会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对业主拒交物业费行为仅承担督促义务。该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用 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条第二款进一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从毕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就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廖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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