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夏天某日,已是某大学学生的18岁女孩小余请律师打官司,告的竟然是自己的伯父余某。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遇到这类官司,确实也挺考验断案能力的。
小余在法庭上是这样说的,父亲去世多年,去世时给自己留下一条重80克的金项链,两枚金戒指,一枚重14克,一枚19克,还留下一件裘皮大衣。当时自己年幼,父亲就把这些遗物放在自己的伯父处保管。
今年6月,小余向伯父索要这些遗产。伯父却说自己还小,等长大了再给自己。
小余认为,自己的伯父其实是在找借口,不愿意将这些遗物返还给自己,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把这些遗物返还,金项链及金戒指共计价值29580元,一件裘皮大衣价值1万元,合计39580元。
被告老余在法庭上却不认这个账,他辩解说,原告所说一切并不属实。他说,弟弟去世前,一直与他们的母亲共同生活,弟弟没有经济来源,身体有病,酗酒。弟弟从工作时起就被单位照顾,后来靠母亲的接济生活,根本没有能力购买金项链、金戒指和裘皮大衣。弟弟穿的黑色裘皮衣是他们的母亲给他买的,当时买这件裘皮花了6000元。这件裘皮大衣还在自家柜子里放着,是他们的母亲放的,他也没有动过,母亲及弟弟都去世了,这件裘皮不是自己的,可以返还给原告。但原告所说的金项链金戒指,肯定没有给过自己,自己也没看见过。
一边是亲侄女,一边是亲伯父,话说到这个份儿上,最后就要看证据了。
原告当庭呈上证据,是一份录音。录音中的对话,发生在小余与伯父之间,主要内容是小余向伯父索要父亲的遗物戒指、项链、裘皮,伯父说等你毕业再说吧,到时候将你奶奶的房子一块处理,通过公证一遭给你,等等。
听完录音被告说,这录音是虚假的,是原告编造的,被告向法庭申请对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法官断案:被告认可弟弟的一件裘皮大衣放在他家里,应该返还原告。至于原告索要的金项链、金戒指,被告否认在他那,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在被告处。被告提出对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法庭认为这份录音证据并非直接和主要证据,不能证明案涉物品在被告处。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裘皮大衣一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小余上诉。
市中院庭审中,小余说,录音资料很清楚,并要求司法鉴定,但把金饰品的价值降到20000元。
被告这时承认了录音中的答话者是自己,但又认为录音内容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事实。
二审法庭老余认可了录音中男子的声音来自于他,市中院法官就此找到了断案关键点。法官表态,被告在一审法庭作出不真实陈述,有意回避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因此,这录音证据客观真实,可以采信。小余要求返还金项链金戒指,法庭支持。但由于小余不能提供案涉的金项链金戒指的具体特征及价值,被告也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返还原物已不可能,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庭酌定被告返还小余5000元。
结果
2014年12月下旬,市中级法院终审改判了,判决被告返还小余财产损失5000元。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负担。
这正是:父亲离世有遗产,可惜女儿未成年;交由伯父代保管,多年过后未归还;小女一怒上法院,状告伯父竟食言;手持录音示法官,可惜伯父仍狡辩;二审上告判返款,家事纷扰终了断。
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往往并不一定是因为家务事真的有多复杂,而是因为,在家务之事牵连的微妙亲情关系中,因为有情,就似乎很难把一些伤及颜面的问题,以一种公事公办的“官方”形式进行处理。因为藏起了一些“玄机”,便预留了一些讨论空间。一方面,这些玄机本身,在双方心目中的定义就有差别,这同时也就为未来争端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因为羞于以法律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以至到了非闹上法院说道说道的时候,更是留下太多讨论的空间。
人们之所以强调“亲兄弟,明算账”,恰恰是基于以上问题所作出的行为调整。
在家务事当中,究竟是该讲情还是讲理?说到底,还是要因人而异。上品之人,无须多言,他精神领域中自有一套处世的适用准则;下品之人,即便你存留了某些证据,没准还会遭遇被恶意篡改的可能。
点评:于訇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