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危旧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法出台 补助费提高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2013-02-27
提要:  近日,青岛市召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动员大会,标志着主城区新一轮危旧房改造正式开始。此后,关于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成了拆迁改造所涉及市民家庭的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  记者昨日获悉,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并实施了《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

  近日,青岛市召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动员大会,标志着主城区新一轮危旧房改造正式开始。此后,关于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成了拆迁改造所涉及市民家庭的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

  记者昨日获悉,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并实施了《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市区危旧房屋征收补 偿安置政策。据了解,考虑到危旧房内的居民大都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其自身改善居住条件的能力非常有限,《办法》在制定时考虑这一状况,在补助费标准上都 有相应的提高。

  补偿方案 市内四区适用本办法

  对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改造,《办法》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征收决定等。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 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原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 积极协助。

  方案征民意 最少30天

  补偿方案必须征求意见,并且期限不能少于30天。《办法》要求区政府将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征 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危旧 房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在实施房屋征收前,区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明确补偿房屋的位置、套型面积、房屋类别 和销售价格等事项,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强制执行有前提条件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搬 迁费、临时过渡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 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征收 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补偿方式 无证合法房也给补偿

  补偿方式是房屋被征收人最为关注内容之一。《办法》表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房屋补偿方式包括 就地房屋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自行选定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 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三)无房屋所有权证和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 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 算;(三)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 屋评估单价的50%支付房款;

  (五)被征收人在市内四区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第二项的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第四项的规定。

  房屋补偿如此安置

  《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就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补偿,补偿房屋自然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综合造价缴纳超面积安置费,被征收人对补偿房屋的自然超出部分享有完全产权。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应当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大于部分的公摊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按照“征收一套安置一套”的原则安置,安置房屋价款与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清差价款。

  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房屋征收补偿金,并给予公摊面积差货币补偿金,公摊面积差货币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公摊面积差货币补偿金=(该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方式应当补偿的房屋面积×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房屋征收补偿金。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区政府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属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该费用不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两种补偿都有奖励 奖励标准

  《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应 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最高1万元的速 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搬迁补助费每户1200元 补助费用

  《办法》还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做出明确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 元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 平方米计算。选择房屋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据介绍,以前这个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现在提高到 30元。

  逾期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 的,按1200元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6个月。而 此前的办法是一次性计发10个月,计发时限上从10个月提高到了16个月。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办法相关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 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据了解,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拆除。

  另外,本办法施行前,区政府已经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本版撰稿 记者 刘延青 实习生 张立婷

  新闻延伸 5年改造5万户危旧房

  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划,我市将争取用5年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主城区范围内3.3万户、116万平方米、923栋筒子楼,1.3万户、37万平方米的倒危房和80片、3780户、16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拆迁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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