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5日,省政府法制办官网挂出《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5日,省政府法制办官网挂出《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该办法通过,今后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将可以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
办法指出,需要分户、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外来人口落户、村庄改造搬迁……今后,只要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办法规定,可以购买本镇、本集体内其他成员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在“有条件放开”的同时,办法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也将被禁止申请新的宅基地。
同时,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此外,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再申请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可以永久持有。若出现宅基地闲置两年、建新屋不拆旧屋、已迁入新村、户口迁移、使用权人死亡等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