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避税将房子“卖”给外孙女

来源:扬子晚报
2013-09-10
提要:  本报讯为避免以后房屋流转多缴税费,长辈往往采取与晚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来“规避”,但此举却存在很大的风险。近日,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继承人宋怡要求确认其父亲与外孙女小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宋怡的父亲...

  本报讯 为避免以后房屋流转多缴税费,长辈往往采取与晚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来“规避”,但此举却存在很大的风险。近日,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继承人宋怡要求确认其父亲与外孙女小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宋怡的父亲宋强有5个女儿。自妻子去世后,宋强就一直和四女儿宋琳一起生活。因疼爱自己的外孙女,2004年,宋强到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了宋琳的女儿小吕,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此事,宋强的其余子女并不知晓。

  2010年,宋强去世。当宋怡等人提出要分割宋强的遗产时才被告知,此套房屋早已属于小吕。在弄清楚来龙去脉后,宋怡认为是妹妹宋琳伪造了父亲的签名、盖章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依法分割。

  在庭上,宋琳告诉法官,当时父亲宋强名下的房屋是拆迁分配的公有住房。因自己工龄长,购房有优惠,于是父亲宋强便出了一部分钱把房屋买下,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宋强还出具了一份说明,其以后和女儿宋琳一起生活,因宋琳出资部分钱,申明产权归其继承。后考虑到女儿身体不好,宋强便和女儿两夫妻商定,与外孙女小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到小吕名下。

  诉讼中,法官去宋琳委托的一家中介公司查明,其工作人员曾为宋强办理过户手续,其清楚的记得当时事发时的经过,宋强是亲自到场盖章的,因为产监处要求本人到场。至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后,小吕或宋琳是否支付房款就不清楚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涉及房屋已于2004年时登记在小吕名下,宋强在生前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虽相关房屋买卖协议并非宋强本人签署,但根据相关证据,宋强确实亲自前往产监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屋过户时亦亲自签署声明书,故其将房屋转移登记到小吕名下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法院驳回了宋怡的诉讼请求。(夏倩 张建波)

  法官说法:

  崇安法院民一庭法官吴伟介绍,房屋过户主要有买卖、赠与和继承等方式。其中,继承房产支付的费用相对较低,但其必须符合是法定继承人,且该遗产属于个人财产,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放弃等条件,限制较多。而赠与和买卖相比,赠与费用虽然相对较低,但赠与必须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手续繁琐,并且如在得到赠与的房屋后再流转,还得缴纳个税,这样反而比买卖的费用要高出很多。现在老人在过户房产时往往会在税费上大动脑筋,很多老人在办理过户时为了少缴税费,往往采取买卖的形式进行。

  吴伟称,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件。老人在世时将房产过户给孙辈,但其余子女并不知情,这就埋下了很大的风险。一是老人去世,该买卖合同仅有印章而无签字,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出售房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便存在被确认无效的可能。二是即使买卖合同确认有效,其享有的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他继承人可能提出要求房产售让人(比本案中宋强的外孙女小吕)支付房款的请求。

  对此,吴伟提醒,当老人选择将名下的房产过户时,尽量选择办理赠与公证及过户登记手续。如要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时,应召开家庭内部会议,并找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旁听,将会议内容记录下来,让每位家庭成员形成同意处分长辈财产的协议,以防以后在财产上发生矛盾而打官司。(文中均为化名)

  夏倩 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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