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不合法 城管执法局败诉

来源:东莞日报
2013-12-18
提要: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上诉人詹某稳诉被上诉人东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下称城管执法局)限期强拆命令一案日前宣判,法院认定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未能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责令相对人执行内容亦不明确,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emsp...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上诉人詹某稳诉被上诉人东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下称城管执法局)限期强拆命令一案日前宣判,法院认定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未能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责令相对人执行内容亦不明确,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下坝坊居民告城管执法局一审败诉

  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发现詹某培在万江坝头社区下坝坊215号房屋北侧有一新建筑正在施工,已建基础,正在砌墙。该建筑为詹某稳所建私房,但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当日,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向詹某稳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

  2012年5月4日,城管执法局向万江规划管理所发出《关于核查建设规划情况的函》,要求万江规划管理所对其2012年3月20日涉案房屋进行调查并回 复。万江规划管理所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关于核查规划建设情况的函的回复》,回复意见如下:“一、该建筑没有在我所办理任何规划手续;二、该建筑 位于规划路网上,不符合控规。”

  2012年5月7日,城管执法局再次对詹某稳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詹某稳的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此后,詹某稳并未停止建设,其持续在万江坝头社区下坝坊215号房屋前及北侧建设房屋,詹某稳在二审庭审中主张其建好房屋总共为160多平方米。

  2012年11月23日,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詹某稳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兴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相关规定,责令詹某稳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詹某稳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4日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城管执法局作出的上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詹某稳仍不服,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城管执法局“选择性执 法”,请求撤销前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詹某稳的诉讼请求。后詹某稳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

 二审判决撤销城管执法局的处罚

  东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如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依法应责令限期拆除。

  该案詹某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万江坝头社区下坝坊215号房屋前建设房屋,城管执法局依照规划部门的意见认定詹某稳建设房屋占用规划及现状中的路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从而对詹某稳作出限期拆除命令,实体处理于法有据。

  但是,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命令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告知相对 人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而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未显示城管执法局将对詹某稳在万江坝头社区下坝坊215号房前河堤边建设房屋进行立案的情况告知詹某稳,亦未有 证据显示城管执法局将认定詹某稳存在违建事实的情况告知詹某稳。考虑到建设行为的持续性,城管执法局在未对应拆除房屋四周情况及面积在拆除决定书中载明的 情况下,仅以发现詹某稳建设房屋的时间确定应拆除范围,该拆除决定书缺乏明确可执行的内容。

  基于上述两点,城管执法局于2012年11 月23日作出东综执限拆字[2012]第06-000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未能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责令相对人执行内容亦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的规定,应予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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