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首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
最高标准0.7元/平方米,在建项目也要追缴,个人住房建设可免征
作为惠州主城区,惠城一直以水土资源为优势,但近几年随着城区建设的高速发展,水土资源也正遭受着考验。为加强该区水土流失治理和管护,近日制定出台《惠城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出台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超过50%的开发土地均须缴纳,最高标准为0 .7元/平方米,但兴建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和个人住房,可享受免缴。
即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据了解,惠州全市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方面,长期依据的是《惠州市实施<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办法》,2013年底惠城区水务局结合这一规定拟定《惠城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在近期召开的第七届三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获得审议通过。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惠城区政府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将有更多自主权。
兴建学校、医院等民生项目免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地面坡度5度以上和林草覆盖率超过50%。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采取一次性计收方式,其中最高为每平方米0 .7元,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计收。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每平方米0 .7元;开矿生产活动每平方米征收0 .3元;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每平方米征收0 .15元。此外,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的,按损坏设施、设备的重置费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生公共项目建设和个人住房建设方面,《规定》仍持提倡和鼓励态度,“兴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单位到区水务局办理免缴手续后,可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而个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可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也可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在建项目应在90日内追缴
《规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主体为区水务局,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标准依时缴纳。逾期未缴的,每日加收1‰滞纳金,而本规定实施前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90日内到区水务局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惠城区水务局表示,水土保持补偿费将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分级原则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85%由区留成、10%上缴市、5%上缴省。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与管护,发展水土保持事业;水土保持普查、勘测、规划和设计;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聘用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购置设备仪器经费开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