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相关款项后,违约在先却拒退款;订立格式条款,只约定中介有权利却无需承担义务;居间房产交易,招“媒子”唱双簧……”针对房屋中介机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种种伎俩,柳州市双生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结合受理投诉的案例,发出警示,给消费者支招提醒
违约在先却拒不退款
今年5月,消费者梁女士通过中介机构远辰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辰公司)介绍,看中一套二手房,她在与该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后,依约向该公司交付了购房首付款8万元。
然而,之后远辰公司却因房屋办不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远辰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梁女士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该公司退还首付款项。但是,远辰公司却故意拖延退款,在消费者与其多次交涉后,声称只有消费者起诉至法院后,他们才考虑办理退款事宜。后来,梁女士投诉至工商部门,经调解,远辰公司退还上述款项。
用“霸王条款”拿捏消费者
房屋中介机构在从事房屋居间业务时,利用自行制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扩大自己的权利,限制消费者的权益现象比较突出。
2012年12月,吴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他在与华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卓公司)签订了一份“意向金协议”后,依约缴纳了2000元“意见金”。协议约定,吴先生在保证其各项款项不低于15万元情况下,中介方(华卓公司)将房屋价格协调到47万元以下。
在双方签订的意向金协议中,华卓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有这样的约定:“如因买方原因造成该房无法成交,意向金无需退还买方;反之,如在约定之日内,如(中介方即华卓公司)协调不成功,中介方需在两日内一次性将意向金款项退还买方。”
后来,双方产生纠纷,吴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在审查华卓公司订立的格式条款时发现,上述条款是一条不平等的条款。工商部门指出,由于中介方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在买方违约情况下可没收“意向金”,那么,也应约定中介方在协调不成,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应按意向金的双倍金额赔偿买方才能体现条款公平性。显然,该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据工商部门介绍,在他们受理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投诉案件中,发现房屋中介机构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此,工商部门已责令相关中介机构立即改正。
工商给消费者支招
“签订协议前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发现“霸王条款”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柳州市双生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主任蒙玉芸向记者作了这样的表示。
据蒙介绍,涉及房屋中介机构的投诉案件中,引发投诉的主要有四大类:一是房屋中介机构订立不平等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规定自己只有权利,无需承担相应义务;二是房屋中介机构违约但拒不退款;三是在其订立的相关合同条款中,对应由哪方承担相关办证及税等费用的约定不明,引发投诉;四是房屋中介机构一房多卖,引发的投诉。
对此,蒙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房屋中介机构选购房屋时,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后才签字;二是不但要实地查看房屋情况,还要认真查看房屋“两证”(房屋产权登记证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三是不要被中介机构的“激将法”所迷惑。因为,在他们处理的纠纷案例中,房屋中介机构为提高房屋交易价格,常采用雇请“媒子”与消费者竞价的方式,来诱导消费者作出非真实意愿的表示。
蒙还透露,从去年至今,工商部门受理涉及各类房屋中介机构投诉案件近20多件,经调解责令房屋中介机构退还消费者款项100多万元,其中涉及远辰公司的占了大头。今年3月,远辰公司因违反国家保障性住房有关法规,擅自发布、组织转让公租房,超出其经营范围,柳州市住建委在查处该公司的同时,专门致函工商部门,请求吊销该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目前工商部门正在对该案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