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开发商品房必须配建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来源:开封日报
2013-05-29
提要:  5月23日,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自2013年5月20日起,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招拍挂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且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

  5月23日,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自2013年5月20日起,全市城市规划区内 进行土地招拍挂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且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

  据悉,《意见》于3月22日在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这种房产开发的配建机制将进一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同时也将使我市房产开发工作进一步向中 低收入家庭倾斜,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生活便利都将产生重要作用,也将有效缓解我市财政配套资金压力、增加政府优良资产,使 保障性住房建设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

  按照这一规定,我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配套 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其他含有商品住房的综合性建设项目配建比例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确 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用房由政府收回,产权归政府所有。

  《意见》还指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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