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套80平方米的房,公摊面积占了1/4
业主质疑,惠州市房管局测绘所回应:公摊比例无上限
辛辛苦苦挣钱买了套房子,面积却被“公摊”削去一大块,这让不少为房子而奋斗的屌丝们十分恼火。近日,一市民在网上投诉,其在位于惠城区下角的鹏达御西湖买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后来发现套内面积仅有60多平方米,因此非常郁闷。南都记者调查发现,惠州有许多楼盘都因存在公摊面积“过高”的情况引发业主质疑,但惠州市房管局测绘所对此回应,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无上限下限规定,但国家规定了哪些建筑是否列入公摊范围。
公摊比例有楼盘高达36%
“这个公摊面积是如何算出来的?”日前,市民杨某在“惠民之家”网站投诉,他在鹏达御西湖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公摊面积就去了20多平方米,他花费了几十万元实际才买到60多平方米的使用面积,真是坑爹。一层楼共七八户,每户都公摊这么多,他想知道这么多公摊面积都算在哪里去了,用在了什么地方。
昨日,鹏达御西湖开发商副总经理杨晶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区公摊面积多少不是由开发商说了算,鹏达御西湖的公摊面积是经过住建部门和房管部门审批的,是符合规定的。
鹏达御西湖并非孤例,2009年4月,黄先生购买了市区惠南大道恒和金谷的一套41平方米的商品房,而公摊面积就占了15平方米。但开发商称,该楼盘属于单体楼,共有24层,由于该楼盘属于公寓式楼房,电梯井和走廊等公摊部分面积较大,因而导致该楼房的公摊面积也相对较大。
南都记者走访了解到,市区各个楼盘的公摊比例都不一样,但有不少楼盘的公摊面积比例超过20%,有的高达36%,但也有低至8%的楼盘。由于不少业主由于一早就跟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最后发现公摊面积过大也只能吃哑巴亏。
公摊面积大,开发商有猫腻?
惠州一不愿具名的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开发商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会在公摊面积上做手脚。
“有的开发商为增加每套住宅的公摊面积,将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入公摊面积,如自行车车库等。”该业内人士举例说,有的以建筑面积计价,承诺一个较高的使用系数但又不把使用系数写入合同中,在实际交付时,使用系数又大打折扣,这是利用了买房人很难确切测量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
该业内人士表示,还有的开发商在预售时,暂定每户公摊面积很小,但在实际入住时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增大公摊面积,按规定购房者无理由退房,只能增加房价款。此外,按建筑面积卖房时,开发商更容易加大公摊比例来赚取利润。
此外,测绘部门测量公摊面积时,也有开发商自愿承担一些国家允许摊入销售面积的共用部分,这种做法买房人可以一时受益,但未来由开发商分担的公共建筑部分的产权归属却成了问题。还有一些开发商根本不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有一个粗略的公摊系数,消费者往往就在不明不白中签下了合同。
但有开发商却认为,每个楼盘,甚至一个楼盘各幢房子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房屋的公摊面积要实地测量,要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没有限定的范围。
业内人士提醒,为预防所购房屋公摊面积过大,购房者在签订面积条款时要写细,特别是在房型图上把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具体的长度尺寸标注出来。
官方回应
市测绘所:公摊面积无规定比例但有规定范围
业主抱怨公摊面积过高,开发商却认为公摊比例合理合法,那么,究竟多大比例的公摊面积才算合理?
惠州市住建局规划科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对开发商的报建规划设计方面的审批不包括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的审批是在开发商项目预售时由房管局把关。
但南都记者采访惠州市房管局时,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测绘所测绘二部部长王英刚却表示,公摊面积方面,开发商首先要向住建局报建,审核规划设计图纸,审批通过后,再向测绘部门提交由住建局盖过章的规划设计图纸,测绘所据此进行预测绘,但公摊面积由住建局审核。
不过,王英刚肯定地表示,开发商是无权自行规定公摊面积的。王英刚说,对于房屋的公摊部分的划分,各地方基本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但每个地方又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惠州市在2004年5月1日已发布过《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但由于每个楼盘、每栋楼房的建筑情况不同,因此也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规定公摊面积的比例,也就是说,房屋公摊面积没有规定比例但有规定范围。
王英刚说,一般而言,大户型的楼房套内面积比较大,公摊面积相对会少一些。而小户型由于必须空出通道的区域,通道变宽了,分摊面积就相对较大。所以,要看具体的某个项目公摊面积合不合理,则要视其公摊部分是否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规定节选
设备管理用房不作公摊面积
2004年5月1日,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对于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做了如下规定:
房屋外墙(水平投射)面积一半计入共有分摊面积,即假如外墙厚度为20厘米,则有10厘米为公摊部分;
为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管理用房不作公摊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及用作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能作共有面积分摊;
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照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各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和服务对象分别进行分摊,即进行多级分摊,如有分摊协议则按协议分摊;
商品房实测分摊面积超出协议所载分摊面积,由开发商和购买人就超出协议分摊面积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实测面积处理;
架空层内用作绿化、休息或活动场所的部分不作共有面积分摊,单栋楼房的架空层内为本楼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可作本楼的共有面积分摊。(记者 古优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