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工业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

来源:    
2016-11-21
提要:    

  

  今天吴少博律师《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讲一下企业主遇到拆迁中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在拆迁中企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和能获得补偿项目有哪些?我相信众多中小企业主都比较关注的但又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到底如何跟拆迁方要补偿?从哪些方面要补偿?包括补偿项目有哪些?企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又有哪些?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要讲一个总体原则,拆迁补偿是实物及一部分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他跟企业正常的交易和买卖是不一样的,补偿比较狭窄,最后的补偿价格偏低,这个问题属于学术互相探讨的问题。

  在企业拆迁中,对中小企业来讲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道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具体的补偿价格还需要进行整体评估,广大企业主可以通过在线和电话的形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吴少博律师介绍租赁厂房,关于承租人的补偿问题:

  由于厂房为租赁,因此能够争取到的拆迁补偿额度是极其有限的,往往还会遭受房东或拆迁方的暴力拆迁。对于租赁厂房的企业主来讲,在争取权益的时候也显得底气不足。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租赁厂房下承租方并不是房主。单纯的租赁厂房和租赁土地后进行自由建设是截然不同的。厂房如果完全是租赁取得,这个时候拆迁方不会将承租方视为被拆迁人,在谈判拆迁补偿款的时候也不会面向你,而是直接跟房主即出租方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会要求你搬迁,同时告诉你获取不到任何企业搬迁补偿。这是承租厂房者不能接受的,因为拆迁的确导致了企业的损失。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和以往拆迁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租赁厂房的企业只要有营业执照并且一直正常经营、合法纳税,那么,它就有权利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添附物、机器设备、装修附属物等这些项目,都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比较尴尬的一点就是承租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为拆迁律师,我们一直主张租赁厂房的企业主一定要积极参与到房东和拆迁方的谈判中,特别是要跟拆迁方阐明我们的立场,让拆迁方明确一点:只和房主谈判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现在拆迁房屋并不在房东的占有之下,而是由租赁方占有并进行实际经营,而且拆迁还发生在租赁期间内。如果把所有的补偿都给房东了,拒绝承租方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参与到拆迁谈判中,将会滋生很多后续问题,导致诉讼纠纷几乎不可避免。在法定权利被剥夺的情况下,承租企业主也只能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更进一步,如果拆迁方或出租方对承租方采取停水停电等逼迫搬迁的措施,承租企业完全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如诉讼保全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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