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叶华)6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7月1日起,安徽省排污费将执行新的征收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若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将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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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安徽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具体为: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此外,我省还实行排污费的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也要按照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返回芜湖新浪乐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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