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楼辩称"不可抗力"

来源:新浪地产
作者:申鹏 张迪楠
2015-05-27
提要:近日,江门中院审结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开发商逾期交楼,辩称因第三方违约的“不可抗力”因素应免责,结果被判处败诉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2011年,黄女士在蓬江区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黄女士支付购房款122万元,开发商应在2012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如...

  近日,江门中院审结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开发商逾期交楼,辩称因第三方违约的“不可抗力”因素应免责,结果被判处败诉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2011年,黄女士在蓬江区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黄女士支付购房款122万元,开发商应在2012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如开发商逾期超过90日仍未能交付房屋的,每日应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0.8支付违约金。如遭遇不可抗力,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开发商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黄女士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开发商迟迟没有交付房屋。2014年11月,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6万多元。

  在庭审中,开发商称,因涉案楼盘建筑施工方某建设集团公司没有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移交给开发商导致无法按期交楼,属于不可抗力。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不存在据实延期的事由。按照双方约定合同,判令开发商向黄女士支付违约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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