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业主买房17年后才去办房产证 购房合同失效

来源:南国早报
2013-09-17
提要:  记者庾琳通讯员梁秀薇  张女士花十几万元在南宁市体育路一小区买了一套房,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17年后,张女士凭材料到房产部门办证时却被告知,因房产商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材料上所盖公章无效,不能办理。陷入困境的张女士经多方了解,得知可通过法院确认房屋权属。...

  记者 庾琳 通讯员 梁秀薇

  张女士花十几万元在南宁市体育路一小区买了一套房,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17年后,张女士凭材料到房产部门办证时却被告知,因房产商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材料上所盖公章无效,不能办理。陷入困境的张女士经多方了解,得知可通过法院确认房屋权属。9月5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的购房合同有效,并以公告形式向房产商送达了判决书。

  张女士诉称,1995年10月20日,她向南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商)购买了一套房,该房位于体育路某小区,建筑面积为73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购房价格为16万多元。她付完房款后,房产商于1996年年初交房,她使用一直至今,期间没有人对房屋的权属等问题提出过异议,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因之一就是,房产商没有明确告知业主办证的具体时间及期限。2003年时,房产商通知张女士去开具正式发票。2007年,因为旧合同建筑面积与房产局测绘结果不同,需要更换与测绘结果一样的建筑面积图纸才能办理产权证,因此,房产商又通知她去更换合同和领取办证图纸资料等,但当时房产商也没有告知办证的具体时间及期限。

  2012年11月6日,张女士到房产局去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工作人员告知她,该公司已于2009年8月份被吊销营业执照,材料上所盖的公章无效,不能为其办证。无奈之下,张女士多方打听,得知通过司法途径或可解决问题。于是,张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她与房产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即讼争房的产权归她所有。

  今年6月20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房产商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房产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张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房款、契税的义务;房产商亦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使用,双方义务的履行均在房产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前履行完毕,并且,购房合同书所载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也不存在有关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以公告形式送达判决书的期限是60天,另外还有15天的上诉期,也就是说,如果75天内对方不上诉,张女士就可凭生效判决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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