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物管收费不透明 御山郡上百业主维权

来源:南方网
作者:古优裕
2013-03-01
提要:百名业主聚集在小区门口拉起横幅,提出维权诉求。南都记者古优裕摄  上月,惠城区鹅岭南路48号的泰富御山郡上演了一幕百名业主维权,业主拉起维权横幅指责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同时在网上发帖列出物业公司的“七宗罪”,其中直指物业管理费和公摊费用的不合理不...


百名业主聚集在小区门口拉起横幅,提出维权诉求。南都记者 古优裕 摄

  上月,惠城区鹅岭南路48号的泰富御山郡上演了一幕百名业主维权,业主拉起维权横幅指责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同时在网上发帖列出物业公司的“七宗罪”,其中直指物业管理费和公摊费用的不合理不透明。物价局回应,御山郡1 .3元/平方米物管费标准符合规定,但物业公司在收取公摊费之前,应公示公摊明细。

  焦点问题一:1.3元/平方米物管费太高?

  御山郡业主在维权多年未果之后,终于在今年1月27日爆发。当日,百名业主聚集在小区门口维权,拉起“要求政府严惩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侵权行为”等横幅,并一度引发冲突,业主张先生被警察带走并遭到拘留。

  业主们声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多年来一直在收费、管理、经营等各方面侵犯业主权益,业主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和申诉,但是提出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随后,御山郡业主在西子湖畔网站发帖细数物业公司的“七宗罪”。其中,第七宗涉及物业收费问题,业主指责物业公司自定收费标准,目前1.3元/平方米/月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太高,公摊费用不合理、不透明。事实上,早在2009年5月,就有业主投诉御山郡物业管理费太高。

  该业主投诉称,他在购买御山郡的房子时,开发商一直说没有定出物业费的具体价格,但很多人收楼后被告知物业费用已经定下,价格是1 .4元/平方米,占地面积仅有2万多平方米的小区,绿化面积又小,同时还有两栋别墅,如此物管费实在太贵!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1.3元/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标准是已经低于《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十一条的1.4元/平方米的标准,物业费是市场行为,没有协商必要。业主却反驳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合理,《物业服务协议》是强硬的霸王条约,根本没有得到业主的同意,并且没有得到物价部门的审批,当初物业服务协议不成立。

  焦点问题二:公摊费用不透明?

  在质疑物管收费太高的同时,更受业主质疑的是御山郡的公摊费用。业主温先生称,在业主的强烈要求下,2009年至2010年间物业公司才将公摊费用的明细公示了几个月,但业主认为公示内容错漏百出,所列项目很不合理,总建面积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表明的是9万多平方米,而在公布栏上的计算方法上的总面积为5万多平方米。温先生认为,未售部分不应由业主承担,并要求物业公司细化账目并合理分摊收费。

  在广受业主质疑后,物管公司于2010年6月开始索性不再公示公摊明细,引发业主不满。物管公司回应,开发商从2008年12月30日通知收楼起,已经提供了整年的相关服务和承担了所有公摊费用,公摊标准找不到政府文件,目前只能按开发商的计算方法收取。

  >>官方回应

  惠城区物价局表示,据该局调查了解,泰富御山郡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惠价[2007]97号公布的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在业主收楼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约定物业服务标准为1.4元/平方米。

  根据惠价[2005]70号文件《关于公布惠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或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的,按约定标准收费。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认为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有必要调整的,可按照《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公布惠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惠价[2005]70号)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对于御山郡销售时未告知相业服务收费的情况,根据《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惠城区物价局已责令该楼盘开发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测绘所测绘二部部长王英刚则表示,开发商无权自行规定公摊面积。对于房屋的公摊部分的划分,各地方基本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但每个地方又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根据惠州市在2004年5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商品房实测分摊面积超出协议所载分摊面积,应由开发商和购买人就超出部分协商,并按实测面积处理。

  惠城区物价局市场监管科科长钟锦成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在收取公摊费之前,必须公示公摊明细,包括公摊部分以及每个公摊部分的费用。如果物业公司不公示,业主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价部门会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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