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严厉打击虚假过户行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近日消息,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严重者可被追究刑责。针对此前一些不法分子瞄准法律灰色地带以非法手段牟取利益,涉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行为,今年修订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专门条款明确了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仅在原有基础上丰富了处罚内容,对处罚程序也进一步规范,为法律的具体执行提供了更为制度化的依据,极大加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市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以一套登记价为50 0万元的房子为例,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委托公证书骗取了核准登记,伪造公证书的当事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首先,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该房地产的核准登记,并提请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处以登记价格10%的罚款,金额高达50万元。其次,当事人伪造了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最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伪造材料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损害权益的人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及被损害的程度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由于房地产涉及财产利益重大,部分当事人或非法中介仍铤而走险,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登记。这些虚假材料类型一般有公证书(如委托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身份证明、合同、婚姻证明、税票等。甚至有当事人反映,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曾经遭遇过虚假房地产证的经历。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介绍,该中心高度重视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行为,已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开展了相关工作。同时也提醒各位市民,在办理房地产登记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如实提供材料,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
此外,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上,《条例》进一步将具体登记事项和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都进行了简化。比如,遗失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补发更是取消了原有6个月的公告期,给市民日常办事办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结合目前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推出的一系列便民措施,目前市民可以享受到更加贴心的房地产权登记人性化服务,我市的房地产权登记在延续“心服务”的同时已经全面迈入了一个“新时代”。
权威解读
关键词
授权
两种房产证具同等法律效力
比对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三大亮点。2009年以后深圳市以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有62万余本。新规出台前,登记中心的法定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确认,因而这62万余本房产证被指无效,引发系列争议乃至官司。今年,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条例》,明确了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登记主体地位,正式确认这62万本房产证的“合法身份”。
对此,《条例》规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履行职责,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这就意味着登记中心的法定登记机构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除授权外,修正案还对之前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核发的房产证的效力予以确认,这62万本房产证与更早前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键词
去繁
简化办事程序材料降低费用
如原《条例》中规定房产登记需提交7项材料,涉及面极为广泛,在修订后对此进行了大范围简化,原有登记材料中的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4件材料已经不用再提交,使得登记程序大为简化。
针对市民日常生活较易发生的房地产证遗失情况,在原《房地产登记条例》中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除需由当事人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外,还须由登记机构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6个月。在条例本次修订中已正式删去补发公告这一环节。
关键词
严谨
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可移送司法机关
今年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中相比原有条例增加规定,对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权登记行为的打击态势空前高压。新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此,此前尚未明晰的处罚程序和依据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我市房地产权登记全面进入一个更为严谨的新局面。
背景
开风气之先 辉煌20年
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颁布20周年
1993年,特区刚从80年代的混沌中醒来开始奔跑之际,一切都方兴未艾,面对改革带来的全新挑战,破冰中敏锐的开拓者们便绸缪到了未来的物权时代———在我国房地产管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颁布实施,深圳市人大获得全国人大“授权立法”以后审议通过的第一部特区法规结束了登记机构、权利证书二元化的局面,并在全国最早确立保护房地产物权。
20年之后,适应于那个时代的法规放到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多少有些滞后,无论是市场环境还是制度等多个方面已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为此,深圳人的拓荒牛精神再一次引领时代,2013年经深圳市人大批准的修订版正式实施,将深圳的房地产权登记行为全面提升到一个更为便捷和严谨的新局面。
中国的房地产业于1987年12月底诞生在深圳,历经10年发展之后,全国的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却尚未出台统一的房地产立法,新生的房地产业能否健康发展下去?首先孵化出房地产业的深圳当然义不容辞肩负起探索的重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作为系统、完备的房地产登记的立法将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核心问题纳入了正规的法制层面,不但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全国房地产登记立法探索出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历经20年的发展,在新时期的新形势下,那部可以囊括中国房地产发展史的法律不变的依然是规范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这一根本原则。
纵观这20年来的变与不变,我们不难发现《条例》已从“管理”向“服务”悄然变化,行业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有效监督和规范,尤其以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推行不动产权登记的大背景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变与不变正在以更富于服务精神大力推动着我市的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一幅描绘更和谐、更宜居和更美好的新城市蓝图正在铺开。而“我们在改革当中的探索,也将作为再次引领我国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我们再一次肩负起历史重托,继续改革先锋的光荣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