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佛山国资委一科长受贿15万 判十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邵铭
2013-03-26
提要:  为承包经营供销社一下属企业,佛山一老板邱某送出了30万“好处费”,谁知生意难做,反悔想要退钱无果后,遂举报导致两贪官获刑:梁伟平(时任佛山国资委改革发展科科长)、肖夏沫(原佛山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主任兼市供销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近日,佛山中院终...

  为承包经营供销社一下属企业,佛山一老板邱某送出了30万“好处费”,谁知生意难做,反悔想要退钱无果后,遂举报导致两贪官获刑:梁伟平(时任佛山 国资委改革发展科科长)、肖夏沫(原佛山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主任兼市供销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近日,佛山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 年。

  案发:收钱后拒不认账被举报

  本案的行贿人邱某,曾供称是梁伟平的老友。他说,2010年6月份左右,梁问他是否有兴趣承包供销社下属一烟火爆竹公司。之后他就与两位合伙人商定,并请梁帮忙疏通关系。

  据指控,梁伟平将肖夏沫介绍给了邱某认识,还要求予以关照,肖夏沫很快表示可以承包。随后梁伟平就向邱某提出,在签订合同后,要给肖30万元,并由他来转交。

  同 年10月中旬,承包经营合同顺利签订。邱某说,肖夏沫后通过梁伟平频繁要求送钱。经与合伙人商议,当年11月3日中午12时左右,邱把30万元现金拿到梁 的办公室,现金分三扎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他还听到梁给肖打电话说钱已送到,等肖来到时,他还见到梁打开了肖的汽车副驾驶位车门,将塑料袋放进车里。

  不 过,2011年春节之后,因为经营存在问题,三合伙人决定不再承包,还因出现合同纠纷而诉诸法院。其间,邱某向梁伟平提出想要肖夏沫退回那30万元,但肖 拒不承认曾收钱。到2012年5月,梁、肖收取好处费一事因被举报,终于案发。在侦查阶段,二人各自退赃15万元。

  判决:二人都构成受贿罪

  去 年8月27日,禅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梁伟平、肖夏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 贿罪。遂判处梁伟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肖夏沫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都表示上诉。经审理, 佛山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认为,梁伟平在案发期间任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改革发展科科 长,肖夏沫在案发期间任佛山市供销社办公室主任兼佛山市供销企业集团总经理、佛山市供销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经理,两人均是国家工作人员。梁 伟平利用其职权和地位产生的影响及其与肖夏沫的工作关系,在肖、邱二人之间从中斡旋,通过肖的职务便利为邱某承包相关公司提供帮助,从而以肖的名义向邱某 索要财物30万元并从中分占15万元。因此依法应以受贿论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上诉意见]

  梁伟平:我只是当介绍人

  在上诉意见中,梁伟平认为,他本人不具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肖夏沫行为的条件,未为邱某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存在索取贿赂的行为,而且邱某也没有行贿他的意思。他只是将肖介绍给邱认识,且只是截留了其中一部分款项,因此不应构成受贿罪。

  肖夏沫:我一直想退款,但梁伟平不协助

  在上诉意见中,肖夏沫则称,她是被动接受好处费,受贿情节较轻,金额较少,其收受财物后一直有退还财物的意思表示,但因梁伟平不协助而无法将款项退回,而且她也没有因为收受财物而滥用职权、放纵邱某在承包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希望获轻判。

  [庭上互“咬”]

  2012年8月27日,在禅城法院的庭审现场,梁、肖二人都表示,收钱并不是自己的主意。肖夏沫则表示,她与梁认识多年,收取好处费一直都是梁伟平的惯常手法。轮到梁伟平发言时,他则一再强调是肖夏沫主动向他提起索要好处费,而他只是负责转达。

  这迎来肖夏沫的再次反驳,她说,当时“拿到以后还吓了一跳,因为我们供销社从来没有人送好处费的。只有我们送出去,从来没有人送给我们的。”

新浪地产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