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分别印发通知,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通知强调,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贯彻实施。
自贸区负面清单共计122项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决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这次出台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主要目的就是深入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开放透明、有效监管的外资准入体系和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动有关投资协定谈判进行试点。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共计50个条目、122项。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提高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原则上对外开放。相对于以往一条条的开放措施,负面清单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开放。与现行外资政策相比,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服务业、制造业领域进一步减少了外资准入限制。二是转变管理方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内外资统一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基本实行备案制,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完善准入体系。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制定,系统梳理了涉及外资的各类政策法规,凡是涉及外资限制的规定,统一在清单中列明,并且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民待遇、高管要求、业绩要求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份全面的准入指南,大大增强了外资政策的透明度。
为了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此次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新特点,试行办法主要在审查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对现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建立了信息共享、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的联动机制。试点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2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说说,4大自贸试验区“统一”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小了限制范围,提升了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王受文说,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不要审批,改成备案,这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这对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创新非常有意义。
商务部:自贸区不再是“政策洼地”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说,作为改革开放初期的一项重大开放举措,经济特区的设立对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经济特区普遍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度形成了“政策洼地”效应。但是,当前的上海、广东、福建、天津等自贸试验区不再是一个“政策洼地”。
“自贸试验区没有一项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王受文说,对于已经纳入广东自贸区的前海、横琴等片区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本就有,并不是因为自贸试验区而赋予的。
王受文说,与经济特区不同,自贸试验区除了强调开放、制度创新之外,还特别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及风险防控体系。
王受文说,除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外,我国还建立了行业风险审慎管理、经营者风险过程管理、企业诚信管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等一系列制度建设加强风险防控,守住底线,从而能更加有信心地开放,进一步扩大吸引外资的规模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