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11月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获悉,日前,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后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新疆建设发展中...
11月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获悉,日前,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后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新疆建设发展中房屋征收工作起到积极规范和引导作用。
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健介绍,《实施办法》对征收补偿焦点问题的处理凸显了几大亮点,首先,严格确定了征收范围,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用地不得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其中,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未完成补偿安置之前不得批准实施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其次,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及与登记不符的房屋,确定了核实认定标准和补偿安置原则;再者,还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员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的公平、公正及权威。值得注意的是,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作出强制性规定,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才能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0%以上,签约协议才能生效,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达不到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停止执行。
同时,明确了住宅征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确保被征收人不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居住使用条件。在拟定补偿方案前,由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咨询性评估制度,委托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测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对临时建筑、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的补偿、政府奖励和补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