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房屋买卖中,这样的事情时不时会听到——
没到一定年限的房子,是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过户(有的性质的房屋规定5年后才能交易)。如买卖双方愿意,谈妥价格后,买方交房款、拿钥匙,办证过户的事先放着;卖方会和买方写个协议,承诺等时间一到,办证签字。然而,在房价飙升的大环境下,卖方要么反悔,要求解除协议,要么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索要一定的过户费。日前,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案情】
张某于上世纪90年代末,分得单位集资房一套。2000年初,张某将该房屋转卖给陈某。几年后陈某又将其转卖给李某。后来胡某看中了该房屋,因为买房是给孩子上户口读书用。
交易前胡某特地查验了房屋的相关权证,结果发现,该房屋虽然各方面都合乎要求,却缺少土地使用权证。可房子最初的主人张某转给陈某时,就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层层追溯后,最初的买受人陈某起诉,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争议】
张某的房子已卖掉10多年了,他该不该协助办理?双方为此展开唇枪舌战。
张某说当时没办,过了这么多年了,自己已没有义务协助陈某办理了,更何况陈某已将房子转卖给他人。而陈某则认为,卖房后,协助买房人办理转移手续是张某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三门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协助陈某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国实行房地一体转让制度,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转让,即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没有就土地使用权过户作出约定,出卖人同样依法负有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
经办法官说,张某主张事情过去10多了,自己已没义务协助办证,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但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本案中,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具有物权性质,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虽然陈某已将房屋转卖于第三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所涉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张某与陈某,更为重要的是,陈某对后来买房的人,同样负有协助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义务。综上,陈某有权对张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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