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均摊面积是笔糊涂账合同须注明使用面积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2013-01-27
提要:  近期我省一些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房屋面积严重缩水的情况,让消费者付出高额的房款后,买到的只是虚拟的使用面积。为此,在省两会上,政协委员提出,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的广告内容,明确各级房管行政部门、法院、司法等执法机关的职权,建立相应的连带责任和互相监督机制,在期房交易中...

  近期我省一些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房屋面积严重缩水的情况,让消费者付出高额的房款后,买到的只是虚拟的使用面积。为此,在省两会上,政协委员提出,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的广告内容,明确各级房管行政部门、法院、司法等执法机关的职权,建立相应的连带责任和互相监督机制,在期房交易中,标明商品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让市民能买到货真价实的住房。

  现象:

  房屋面积缩水屡见不鲜

  哈市道里区一居民在买房时就遇到了房屋缩水问题,原本在宣传单上标注的使用面积为37平方米的小户型期房,共计花费46万余元。入户时发现房间面积明显不够,经实测和收据面积均显示为33平方米,相差近4平方米,刚进户就亏了3万多元。而找到开发商的时候,开发商则表示户型图所标示的面积仅供参考。

  委员在调查中了解到,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有的购房者买房后无法测量实际面积,还是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才发现自己交费的面积和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更有一些购房者买房后,直到房屋要转让时才发现自己买了虚拟的房屋面积,而此时购房者往往已经无法联系到开发商,即使联系到,得到的答复也是百般推诿。

  症结:均摊面积是笔糊涂账

  九三学社省委在提案中指出,出现这些症结,暴露出房地产行业立法的滞后和空白。

  提案指出,每户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房管局指定专业测量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计算的,消费者实际测量起来难度很大。部分开发商就利用此点牟取暴利,在开盘预售时,只向消费者提供标注使用面积的期房户型图。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虽然“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说法不一致,开发商却不向购房人明示其中差距。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购房人维权却很难。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可见法律已经认可误差的存在,而规定参考应在3%的范围内,如果超出应视为开发商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为在政府部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的是购房人无法准确计量的销售面积为衡量标准,没有注明“得房率”或“平均使用系数”等标准和计算、测量方法,使均摊面积成了一笔难以计算的糊涂账,加上测量的困难,给部分不法开发商欺骗消费者、愚弄法律带来可乘之机。

  破解:购房合同须注明使用面积

  九三学社省委在提案中建议,首先应加强对期房交易的监管。在期房交易中,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是其中第三条要求标明商品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以确认当事人购房面积验收标准,使购房人能够用最简单的方法测算所购商品房面积是否符合合同。

  其次通过立法扩展和监督房产开发检测中介机构的经营权。对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房产开发中介机构,应建立连带责任和互相监督机制。购房人应有权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对房屋进行复核测量,督促房地产复核测量中介机构与政府脱钩。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法院,应有权委托原房屋测量单位之外的中介测量机构,对购房人购买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进行标准复核测量,并依法出具报告书,以此作为当事人考评房屋面积的证据。

  另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地方各级房管行政部门、法院、司法等执法机关的职权。行政部门在接到房屋面积“缩水”的投诉后,应明确规定立案时限,并派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对确认“缩水”事实后,对开发商采取罚款或责令整改、赔偿、退房、换房,必要时应附带追究原测量单位的连带责任。降低立案门槛,为调查取证和判决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不断提高执行能力。从而解决法院和司法部门立案难、判决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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