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5月施行。古树名木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是我市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见证,为更好保护现有古树名木资源,《条例》将施行分级保护等措施。
1000年以上树龄特级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则为古树;而树种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定义为名木,两者皆为珍贵树木。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1000年以上的,实施特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1000年以下的,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实施二级保护。名木实施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每五年普查一次。
古树名木管护费每年不低于1200元
古树名木实行管护责任制度。管护责任人管护费每株每年不少于1200元,由市级财政预算列支。《条例》除了规定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外,还规定各管护单位需确定具体的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人申请或者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可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
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生长异常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具有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死亡后,应当保留其原貌,继续加以保护。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新、改、扩建工程应避让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树名木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对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土壤,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透水、透气性。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保护技术规范合理避让古树名木,并在古树名木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征得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及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以及5年内的管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向古树名木倾倒融盐雪违法
《条例》列举10种损害古树名木行为,并被禁止。包括砍伐、擅自移植;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掘根、剥损树皮;攀树折枝,在树身上敲打、刻划钉钉、架设电线、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擅自修剪、采摘果实;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排放烟气、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物废液及融盐雪、埋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硬化固化地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志;损坏古树名木相关保护设施;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将处评估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他违法行为,也将分别被处以200元至5万元的罚款。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