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虽是女方名字但房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宋女士因夫妻关系不和,在丈夫周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获得房款。周先生得知后,将宋女士与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
无效。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先生与被告宋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1年购得了位于昌平区的一处房屋。2012年11月,宋女士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与王女士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出具书面声明,该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担,与王女士无关。一周后,王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双方办理 了网签手续。
周先生诉称,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私自出卖房屋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宋女士称,因夫妻感情不和,家庭随时可能解体,因经济有些拮据,就想把房子卖了。此外,中介和王女士都知道房产是夫妻共同的,于是出具了书面声明。
对此,王女士并不这么认为,她说与宋女士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房款已支付97%以上,宋女士也说过家里是她做主,且房屋预售合同中买受人也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作为善意第三人,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明虽然登记为宋女士单独所有,但为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对于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 让原告周先生知晓并取得其同意。作为购买方的被告王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原告利益,且在对原告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 然与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宋女士与被告王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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