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亚心网讯(记者关鸿江)5月1日起,开发商在所购土地开发过程中依法变更建设规划的,将面临两倍追征增加面积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否则土地将被收回。  4月19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公布《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
亚心网讯(记者 关鸿江)5月1日起,开发商在所购土地开发过程中依法变更建设规划的,将面临两倍追征增加面积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否则土地将被收回。
4月19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公布《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重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重新出让的,按照不少于变更后增加建筑面积对应的建设用地两倍追征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调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举行听证会,通知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内利害关系人、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依法作出变更后,应当将变更的决定通报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有关禁止建设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