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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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咨询热线:400-606-6969转135】
??一、调整写字楼产品功能布局
??(一)在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写字楼产品,单个办公空间中可设立卫生间:1.公共卫生间仍保留;2.平面设计仍为办公平面布局;3.建筑立面仍为公共建筑立面;4.房产性质仍为办公;5.销售时在合同中须明确告知业主,水电费用按商业标准收取。
??(二)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市区写字楼产品,在征得该写字楼全体购房人同意后,可参照前款规定对其功能、布局进行调整。【咨询热线:400-606-6969转135】
??(三)已竣工验收的市区写字楼产品,不允许对其功能、布局进行调整。
??二、优化商品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四)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精神,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省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投资。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履行程序,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对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三、调整企业税收负担【咨询热线:400-606-6969转135】
??(五)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25%调整至20%,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六)增加工程款拨付节点:1.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不含地下室)一半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50%;2.外立面完工、外脚手架拆除,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5%。
??(七)简化款项支付程序,可将一般项目重点资金按节点拨付工程款后的余额部分直接拨付给开发企业
??五、调整相关资金收取规定【咨询热线:400-606-6969转135】
??(八)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2号)规定的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延缓至开发企业项目在建设最后一期(标段)时,按照应承担项目工程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
??(九)土地出让建设工期保证金:1.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15〕8号)中有关土地出让建设工期保证金的规定执行范围扩大至市区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可分标段验收、分期退还建设工期竣工保证金。
??六、科学确定新出让土地开工日期
??(十)市区新出让土地开工日期自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9个月计算,总工期顺延。
??七、加大对购买办公用房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在市区购买办公用房的,财政部门给予应缴契税50%补助。
??八、其他【咨询热线:400-606-6969转135】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文件继续有效,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四县可参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返回芜湖新浪乐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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