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 离奇的房产开发案

来源:新浪房产
2013-04-18
提要:法定代表人自称不知情也未授权,上亿元房地产项目却一路绿灯、拔地而起并基本销售完毕。一份落款为2008年12月30日的申请书显示,城乡房产公司向大余县公安局申请,刊刻业务专用章一枚,文曰“大余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平苑项目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自称不知情也未授权,上亿元房地产项目却一路绿灯、拔地而起并基本销售完毕。这起离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背后.

  法定代表人自称不知情也未授权,上亿元房地产项目却一路绿灯、拔地而起并基本销售完毕。这起离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背后,当地建设部门、房管部门被疑为幕后推手,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愤而将两部门告上法庭。

  此事发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据举报人反映,所有报批文件均没有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大余县房管部门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承认了这一点,并解释称当时是因为法定代表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从而非正常地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记者质疑其程序不当时,他有些不耐烦:“你怎么认为随便你。”

  而更为恶劣的是,这一非正规操作的房地产项目也影响到了广大购房户的利益——购买了该房地产项目的400多名住户至今无法办理任何产权证。当地民怨四起,但政府部门仍未出台相关解决方案。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点评此案时指出,该案反映出的不仅是行政程序不当的问题,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理念的缺位。

  两场官司:被人告与告政府

  位于江西省西南端的大余县,是中国最早发现黑钨矿的地方,但政府财政却一直捉襟见肘。在十多年前渐渐升温的房地产投资热潮中,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大余县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

  2000年,地产商人张行君来到大余县,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协议。这份已经泛黄的协议书上记载,张行君以修造金莲山大道的形式,“以路换地”,取得大道两旁部分土地的所有权。

  一年后,张行君注册成立了大余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房产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自成立以来,张行君的公司成了大余县开发建设的“生力军”,其中就包括县主干道金莲山大道的建设。

  十几年后,城乡房产公司却一纸诉状把大余县城建局、房管局告上法庭,认为其所批准开发建设的中山花园新平苑房产项目程序不当。理由是,该公司从未开发过新平苑项目,也从未向城建局及房管局申请颁发相关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等。

  张行君向法治周末记者反映,“以路换地”后的几年,其中一部分土地被大余县政府收回作其他用途,并以文件形式约定会拿出另外的土地进行补回(但到现在也没有补回)。

  “新平苑项目所在的土地,我以为是政府收回了。其一,政府没有发放土地证给公司;其二,公司没有对该土地办过任何手续。”

  张行君向记者表示:“我没有签过一个字,没有盖过一个章,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如今他却被要求为新平苑项目负责,向购房者发放产权证。

  事情还得从2012年6月说起,城乡房产公司意外陷入了一场成为被告的官司。

  记者在一份大余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2010年10月13日,原告刘明(化名)购买了城乡房产公司开发的新平苑项目中的店面房,但是在交付了款项后,房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办理产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刘明与城乡房产公司下属新平苑项目部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城乡房产公司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新平苑项目无关而败诉。

  张行君想不通的是,自己明明没有参与这项工程,但是新平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上,均冠以城乡房产公司的名义。

  他向记者表示,蹊跷的是,有关证件上并没有公司公章,盖的都是城乡房产公司新平苑项目部的印章。可是,他从未设立过“新平苑项目部”。

  张行君很快提起了上诉,赣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3月29日,赣州中院下发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阶段。

  离奇的房产开发案

  公司没有申请,怎么能进行房产开发呢?这起蹊跷的房产开发案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情?

  4月10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了大余县实地走访。

  引起争议的新平苑项目,就位于金莲山大道和中山北路交界处。

  小区建设规模两万多平方米,格局呈倒三角形,沿街一排单元楼,后侧是三幢楼房。

  售楼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该小区房子基本售磬。至于产权证,“到时会统一办理”。

  但是,家住小区7单元的一位大妈愁容满面,表示自己为产权证的事情已经“操碎了心”。

  据多名住户反映,几年前买房的时候房产公司答应会很快办理产权证,但没想到,一拖再拖。

  在售楼处,记者看到所悬挂的证照上,本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章处均被“新平苑项目部”印章所替代。

  目前,一共有400多名住户购买了此处房产。记者查看新平苑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赫然发现获准出售的房屋面积仅1.3万平方米、共131套。也就是说,新平苑小区所出售的其余几百套房尚未获得合法许可。

  张行君表示,自己从未批准成立所谓的“新平苑项目部”,即使公司有这样一个部门,也无权以公司名义进行房产开发。

  他透露,大余县当地房价平均3000元每平方米,新平苑小区的房产,估算价值达上亿元。

  如此巨额房产项目,是怎么一路绿灯,通过层层审批的呢?

  据业内人士介绍,房地产开发过程需经发改部门立项、土管部门审批、建设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通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之后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出售。这些环节,缺一不可。

  城乡房产公司法律顾问肖伍月告诉记者,经过他的调查,他发现该案的源头就是印章出了问题。张行君则指出,这里面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他也从未递交过任何刊刻印章的申请书。

  一份落款为2008年12月30日的申请书显示,城乡房产公司向大余县公安局申请,刊刻业务专用章一枚,文曰“大余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平苑项目部专用章”。

  另一份当地公安局发给刊刻社要求刊刻“新平苑项目部”印章的文件,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4日。

  据张行君反映,以上文件的落款时间正值他被关押期间(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09年6月29日,张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检察机关控告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后张被判刑8个月,此案仍处于申诉阶段),当时公章交由公司职工保管。

  张行君被关押后,公司无法正常办公,该职工在征得他的同意后,带着公章回了东北老家。

  “那时,怎么会出现一份加盖了公司公章的申请书呢?”张行君怀疑,这份申请书存在造假的嫌疑。

  4月12日,在大余县公安局,记者见到了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长叶支金。他告诉记者,公安局就是依据上述申请书来刊刻印章的:“我们认章不认人,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记者提出,查看当年申请刊刻公章的原始档案材料。但是,截至记者离开,工作人员均表示“一直在找”,却一直没有找到。

  记者数了数,申请书上申请刊刻的公章有23个字。但实际上,出现在相关材料上的“新平苑项目部”公章只有20个字,少了“专用章”3个字。

  对此,叶支金解释,少了3个字并不是什么大问题。

  记者诧异:“刊刻公司公章不应该是非常谨慎的事情吗?”

  叶支金回答,专用章3个字并不符合规范,当时民警在办理时为了简化程序,当场直接告知刻章人员,去掉了3个字。

  他认为,“少了专用章3个字并不影响实质使用”,公安机关程序没有违法。

  事后,记者查阅《北京市公安局公章审批办理指南》、《广州市公安局办理刻制印章备案须知》、《厦门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规范》,发现多地公安机关均对公章刊刻流程作了详细规定,其中针对企业申请刻制冠有公司部门名称公章的,申请人应持有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等。

  相比之下,大余县公安局向记者解释“只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报告就可以刊刻印章”,与相关规范明显不符。肖伍月认为:“刊刻字数若出现变更,程序上必须加盖公司公章,而不是简单的简化程序。”

  房管局承认违规

  张行君指出,他被关押期间,新平苑项目获得施工许可,进而获得预售许可,逐步“生米煮成熟饭”,而这一切他竟全然不知。

  4月11日下午,在大余县房地产管理局,法治周末记者见到了局长陈光。提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颁发是否违规,陈光解释:“当时的情况是,张行君被关押在看守所,没法行使他的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有关部门就可以替他做主了吗?

  面对记者采访,陈光没有过多回应质疑,只是承认在办理新平苑项目预售申请中,“销售专用章是有效的”。

  兰功焯是大余县房管局审批办证业务的负责人,当时新平苑项目就是由他一手办理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兰功焯透露,当时情况特殊(指张行君被关押了),有关领导的指导思想就是认可销售专用章。

  兰功焯向记者承认销售专用章不能替代公司法人公章,这一程序是违规的。

  既然是违规,为什么又给违法行为亮绿灯呢?兰功焯无以应答。

  记者了解到,相关手续申报人员,正是城乡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袁长南。但张行君称,他并没有委托袁长南开发新平苑项目。

  有迹可循的是,在张行君被关押之后的一个月,袁长南向县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在受托范围内管理大余城乡房产公司的请求报告》。

  报告写道:“法定代表人不能在公司视事,目前公司大量事宜如不及时处理势必引起极大的不安定……特请求以公司受托人以及销售部经理身份暂时主持公司工作……”

  报告还提到:“目前公司印章全部下落不明,仅剩一枚大余城乡房产公司销售专用章……请有关部门予以认可。”

  报告一递交,很快得到了县政府的回应。当时分管房产工作的副县长方长华直接在报告上作出批示:重大事项必须要有张行君委托声明,其他事项按他们的合同执行。

  之后,当地建设、房管部门在没有法人申请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正常程序,也没有告知法定代表人,却依次通过了新平苑项目的开发流程。

  2009年6月,张行君被释放,但他却面临着当地有关部门不承认他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尴尬。

  2009年8月13日,张行君向有关部门发函,表示撤销袁长南销售经理职务、撤销销售专用章、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须他本人签字方有效。

  半个月后,县房管局作出回复,表示不认可张行君签发的这份公司文件。同时,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建议工商部门撤销张行君法定代表人资格。

  肖伍月认为,这一行为涉嫌干预公司经营自主权。

  2010年年初,张行君到赣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袁长南涉嫌职务侵占。

  直到2011年,赣州市公安局以袁长南涉嫌非法倒卖土地、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2011年7月,赣州市检察院指定下辖的南康市检察院管辖。在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2012年9月,赣州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意外的是,2013年3月15日,南康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针对袁长南的挪用资金罪,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起诉。

  4月16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南康市检察院。该院公诉科副科长李丽英回复记者说,针对袁长南的非法倒卖土地罪,检察院已经“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理由是“不构成犯罪”。目前,赣州市公安局申请了复议。

  张行君透露,事情之所以如此错综复杂,是因为袁长南的背后有“保护伞”,“大余县不少政府机关人员参与了袁长南旗下的房产开发,都是暗股。”

  兰功焯表示,目前房管局上下对于此事非常头疼,对于此前违规办理了预售许可证这一行为,似乎付再大代价也无法将其扭向正轨——一边是400多户居民要求办理产权证,一边是张行君不认可开发了新平苑房产项目。

  2012年11月6日,张行君代表城乡房产公司向大余县城建局、房管局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兰功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怎么办?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

  与此同时,大余县城建局有关领导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仅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颁发是否合法由法院裁定。

  记者了解到,针对城乡房产公司,大余县政府曾召开过多次协调会,多次下发文件,为相关报建、办证、纳税等各个环节予以“特事特办”。

  针对此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指出,该案不仅是行政程序不当的问题,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理念的缺位。

  杨伟东指出:“这么多政府部门、这么多环节,如果有一个环节尽到了把关义务,就不会出现后续如此棘手的局面。”

  杨伟东认为,当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官员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领导“拍脑门”办事的固有思维依然根深蒂固。

  杨伟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上述房地产项目中,最直接的利益受损者是购房者,其次是房产公司的相关权益被侵犯。最后,该引起深思的,就是政府管理问题,“背后是否存在权力寻租现象,就不得而知了”。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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