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隐名购房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隐名代理关系
隐名购房,差点儿成了别人的
外地人张某,因不符合本地按揭购房条件,便以本地人刘某的名义,隐名按揭购置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住房。首付款、银行贷款和房产证以及契税等信息全部以刘某名义办理。房子交付后,张某顺利入住,并按期向银行支付贷款。
可张某万万没想到,时隔3年后,自己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刘某向法院起诉,声称自己50万元购买的房屋,曾口头约定借给了被告张某居住,后索要多次,张某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腾房。
庭审中,原告刘某所举证据充分,被告虽称自己是房屋购买人,却拿不出证据。为慎重裁判,法院依职权进行查证,发现房地产公司的收款收据存根上和银行收贷收据存根上留有“张某交款”的字样。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基于被告张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原告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请求,确认被告张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隐匿购房应多注意
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于浩源律师说,隐名和显名是相对而言的。隐名代理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和“受托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
基于委托关系的隐名代理,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取得的财产也应当为委托人所有。本案中,刘某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基于张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因此,按照《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受托人基于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委托人转交。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张某。
于律师提醒,在隐名购房前,实际出资人应当基于对登记购房人全面了解前提下,如果可能,可以让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隐名购房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只是隐名代理关系,房产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实际出资人所有。作为实际出资人,应保管好出资的各项凭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纠纷时,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尽快向法院起诉确权,避免房产被转移或者被他人冻结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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