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2786元,最低月缴存基数则改变了以往全市一个 标准的方式,改为按照不同区县划分为不同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的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6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450元,高青县、沂源县 130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在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此次调整方案要求,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淄博市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在2014年度,缴存基数最低标准的规定是“不得低于市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这是此次调整方案的一大亮点。
??根据此次调整方案,2015年度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 过12786元(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62元),相比上年度(11793元)提高了993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 县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16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450元,高青县、沂源县1300元。而且,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 缴存住房公积金。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要求,各单位需在7月1日至7月15日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对账单,并 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纸质和电子版),纸质《住房公积 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打印一式二份,盖章后将纸质和电子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于7月31日前,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审定。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 2015年6月份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缴存基数调整 进一步向广大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据记者了解,对于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淄住字〔2013〕78号文件,将缴 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标准执行,并结合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 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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