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的房,哪儿去了?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周潜之
2013-09-26
提要:  9月24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进行开庭审理。同日审理的还有王红霞、贺亚玲、张和平、张志华等4人涉嫌玩忽职守案,以及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无论是从靖边的名气还是该案的重大程度,此次开庭审理都不足...

  9月24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进行开庭审理。同日审理的还有王红霞、贺亚玲、张和平、张志华等4人涉嫌玩忽职守案,以及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无论是从靖边的名气还是该案的重大程度,此次开庭审理都不足以让全国媒体关注。但要说“房姐”受审,人们关注的目光肯定一下子都会聚拢过来。意外的是,在此次庭审中,“为何一人多户多身份”算是基本水落石出(这从“陪审”的五人身份可以看出来),另一个关注焦点——— 40多套房产的巨额资金来源问题,却仍然疑云重重。

  对此,《京华时报》25日发表兵临的文章《房姐受审房产疑问仍在》分析指出:“房姐”案进入公众视野就是因为其超乎想象的房产,这些巨额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与其银行副行长、人大代表的身份是否相关,其间有无挪用公款、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行为,这些才构成了整个事件引发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人们普遍期待着‘房姐’受审能够解开上述谜底,司法能够占据事实和真相的最后制高点”。

  这就像大家去看一场电影,结果从头到尾放的都是花絮。对此,《新京报》的社论《房姐房事仍需对外回应》也指出,无论“房姐”的那些房产今后是否归属于她,无论其财产来源是否合法,有关部门都应该对焦灼的民意有所回应,而不是由大家猜测。对于关注此事件的公众来说,房子才是线索和情节,而关于身份户口,虽然问题也不小,却不是主要线索。

  对于“房姐”受审,新华网的《第一追问》栏目也发表评论《“房姐”受审也与房无关?》,注意,这里面有个“也”字,为什么呢?请看正文:联想到此前的“房叔无房”、“表哥无表”,现在又来个“房姐无房”,这究竟是演的哪一出?现在,房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贪官的“标配”。反过来讲,每一套房子都是一封举报信,以房子为线索能够查出不少问题。

  既然公众都在关注,明眼人也都看出来了,“房”是房姐事件的关键。不然,没有房的“房姐”就剩下“姐”了,对一个“姐”有什么好审判的?为什么在庭审的时候,法院却在“刻意”回避呢?对此,《长江商报》署名熊志的评论《质疑“房姐”的房产来源要对准靶心》指出,这里涉及边界的平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掌握的证据信息,涉及到普通职员龚爱爱的隐私——— 如果公开,意味着突破隐私界限;不公开,作为公共事件的“房姐”案,又难以消除质疑。

  看来,这不仅是个态度问题,还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技术问题。对此,《中国青年报》发表的评论《房姐的房产应给公众一个交代》批驳这种观点:对于龚爱爱来说,即便是股份制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属于聘用性质,只要其手中拥有放贷等权力,就同样可能会有钱权交易行为。何况,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以,所谓龚爱爱属于股份制银行的聘用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以不适合使用受贿罪名追究刑责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法律没有权力让个人自证清白,但对于龚爱爱来说,她也不是纯粹的生意人,身份为其巨额财产创造了条件。这其间有没有腐败等问题,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不可否认,处在计划和市场双轨制之下,我国不少生意人的第一桶金都有点“来路不清”,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但具体到一个个案来说,《新华每日电讯》的评论《谁给“房姐无房”一个合理解释》指出:案件宣判后,很可能意味着“房姐”所有房产都将因此而“洗白”,因为它们都经受住了法律的“检验”。为什么审判“房姐”不涉及房产问题?是因为证据不足?还是本身就属合法所得?

  这个问题再深究下去,可能就是资本的原罪问题了。比如,《河南商报》发表的评论《更应关注“房姐无房”背后的真问题》就指出,“2011年中国灰色收入为6.2万亿元,约占GDP的12%,集中于部分高收入居民”。这意味着,在当前现实生活中,类似“房姐”这样拥有巨额“灰色收入”的“×姐”或“房×”式人物,并非个别现象,而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

  因此,“仅仅追究一个‘房姐’、计较是否‘房姐无房’,显然并非关键所在。关键在于,我们能否进行动真格的制度完善和改革,去触动比‘触及灵魂还难’的利益格局,真正形成‘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收入分配秩序。”

  一个公众广泛关注的“小事”,背后必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对于这个深层次社会原因,有人觉得“必须深挖背后”,也有人认为“这个不能说太细”。但这些深入讨论的基础还是先“就事论事”。因此,《华商晨报》的评论《对“房姐案”诸多疑点应有充分解释》提醒公众,该理性认识到,法律审判要依靠证据来说话,并非所有线索都一定能在审判中得到证据的支撑,这时就应该学会相信法律。但公众的相信不是盲目,而是需要司法部门“建立在办案机关充分的解释之下,只有通过权威声音尽量消除公众的疑惑,案件审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彰显法治精神”。

  在一个舆论常常会主导民众情绪的环境下,“就事论事”有时候却是个高贵的品质。中国青年网就指出《对于“房姐”龚爱爱受审不提房,无可厚非》。该文虽然在行文上稍显逻辑凌乱,但中心思想还是清晰的:若未有证据坐实她财产非法,谁也无权搞“有罪推定”。“房姐”房多,公众质疑可以,但也应尊重其权益。

  其实,仅就“房姐”身份造假来说,其中也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内容,中国网25日发表的《从审判“房姐”龚爱爱看官场异化》就指出:从张新堂帮“房姐”搞假身份证,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如果没有权力的异化,没有公权私用,就没有现在的张新堂。可见权力的异化是可恶的,它不仅会制造很多“老虎”、“苍蝇”,也会制造很多“房姐”、“房叔”,我们更该及早纠正这些异化的权力,还公众一片净土。

  任何一个标志性的案件,都是一个时代的反映。除了我们关注的“房姐”,还有在同一天受审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房姐”龚爱爱也好,“权力掮客”丁书苗也罢,她们因偶然事件被推到了台前,而在她们之后,还有更多的社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在“房姐”龚爱爱背后,媒体就发现,由于户口管理制度的监察缺位,她家所在的神木地区多户口经商置业乱象相当普遍,龚爱爱之所以事发,和其疑窦重重的暴富之路以及近两年的民间借贷崩盘紧密相关。

  可见,“房姐”无房事件,更值得关注的除了房子和财产,更是制造富翁的社会机制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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