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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套二手房,为避税买家给房产中介公司拿了3000元好处费,结果到头来,税费不但一分没少交,房产中介公司还多收了23000元。为了要回多交的费用,买家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11月7日,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好处费”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不予受理。中介公司多收的钱款应如数退还。
买房想避税,花3000元好处费
2011年3月25日,杨女士的母亲高某与沈阳某房产中介公司及金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高某购买金某所有的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一套住房,总价款78万元,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税费由高某承担。高某交给中介公司7800元中介费,委托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由于沈阳市房产政策发生变化,买卖未超过五年的二手房,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和5.6%的营业税及附加。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诉高某说,需要交纳12万多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但他认识人需要拿3000元钱打点一下,就能降低缴税金额。就这样,高某先给中介公司拿了3000元好处费用于打点关系。
2011年6月13日,高某按中介公司要求又支付82000元用于交纳税金,中介公司为其开具了一张85000元收据,收款项目为服务费,而中介公司实付税费不到6万元。事后,高某算明白账,得知实际交纳的税款金额后,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其退还多收取的钱款。
合同无效“好处费”没要回
2011年10月24日,中介公司只同意退还15000元。杨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中介费7800元,返还多收取的过户费15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中介公司为高某过户缴纳税款时,由于沈阳市二手房买卖政策发生变化,应缴税款高于预期金额,因此,高某作为受托人代表女儿与中介公司协商,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委托中介公司办理减少应缴税款事宜,并支付中介公司“好处费”3000元,服务费82000元。因“好处费”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具有不正当利益,且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审理。法院最后裁定,82000元服务费扣除已交税金和退还的金额,中介公司还应返还剩余的8093元,杨女士无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