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其中将诉讼保全担保数额由100%调整至不超过30%,这就意味着今后起诉至法院的债权债务官司,债权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大大降低!
“财产保全可以这样简单的理解:当你去法院起诉借款人(简称被告)还钱,为了保障法院未来有可执行的被告财产,防止被告获知被起诉时转移财产,你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或查封被告部分财产,”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介绍说,降低标的担保数额比例是实实在在的利好广大市民。“诉讼保全申请多数是在法院立案时,法院在没有搞清案件的情况下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利,相应的会要求你对财产保全的金额提供价值相当的财物进行担保,如果你拿不出等值财产做担保,就需要找担保公司为你解决问题,对于担保公司来说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万通融资的法务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之前你去法院查封债主的一套100万房产,需要找担保公司帮你做一笔100万的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相应的你要支付给担保公司0.5%的担保费,也即5000元,现在同一笔业务你的费用只有1500元(100万X30%X0.5%)。”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对保全金额方式难以统一、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财产保全规定》又规定了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同时还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
《财产保全规定》还对有关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新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并严禁超标的保全、恶意保全,合理分配解除保全责任等,这显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统一、规范了财产保全的司法尺度,避免各地无序操作的乱象;二是有效减轻申请人担保负担,让财产保全应保尽保,最便利化和最大化“保全”了诉讼债权的实现;三是充分考虑了被保全财产存在不当损失的可能,追求当事人权利平衡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司法的公正。
对于财产保全的新规定,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表示,这将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担保能力,进一步降低保全门槛,提高保全适用比例,达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该规定出台前,针对财产保全担保高压状态,社会上各种担保公司保函担保、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需求明显,在逐渐被各法院认可的背景下,发展较为活跃。现在,新规定出台实施,会大大降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保全费用成本,这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对债务人企图逃避履行债务的侥幸心理给予沉重一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