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7月1日起实行新规 古城临水建筑檐口限高6米
提要:  苏报讯(记者王英)古城内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储不得扩建,并应当根据规划更新改造。从7月1日开始,我市将执行新的《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市政府2003年4月29日颁布的《苏州市...
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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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制性内容|分类:全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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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苏报讯(记者王英)古城内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储不得扩建,并应当根据规划更新改造。从7月1日开始,我市将执行新的《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市政府2003年4月29日颁布的《苏州市...
提要:第一章总则1.1规划依据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惠州市城市...